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相关资料图)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服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特发服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8.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256.6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年 12月 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0〕第 3-141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36.86万元。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 2021年 2月 22日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6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22年 4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 2022年 5月 26日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6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均已经完成,超募资金剩余 3,536.86万元尚未使用。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2,6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76%。
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人民币 2,6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使用。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使用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相关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帮助。
六、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4月 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 2,6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使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4月 20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 2,6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使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6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2,6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磊 周 聪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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