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资料图)
3、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4、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5、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与销售数量有关的任何返利,无论是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都要按照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金。
6、如果取得的返利是实物资产,应按照发票票面价值或货物的公允价值(无发票的实物),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转出进项税金。
7、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例如,设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的存货价值为117元,如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金为17元。
9、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为:117÷(1+17%)×17%=17(元)。
10、取得货物时,借记“库存商品”1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相关科目)”117元。
11、冲减进项税金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17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元。
12、 如生产企业未开具发票或开具普通发票,由于该批货物公允价值为117元,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还是17元。
13、取得货物时,借记“库存商品”117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相关科目)”117元。
14、冲减进项税金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17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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